评论:对明知故犯就该强化惩罚性赔偿
对明知故犯就该 强化惩罚性赔偿
杨李喆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5件食品安全民事纠纷典型案例,彰显司法守护“舌尖上的安全”的严明态度。发布典型案例既为经营者划定了应该承担的责任,也鼓励消费者选择合理方式依法主张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经营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需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不过,经营者是否“明知”是主观状态,消费者往往很难证明,在具体审判实践中也较难把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明知”进行了界定:过保质期仍然销售、无法提供合法进货来源、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进货、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等情形,应当认定为经营者“明知”。
上述规定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加码,也是在强化经营者的责任意识,以最大限度保障消费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一些经营者往往存在侥幸心理,无视消费者权益,变着法子非法牟利,诸如过保质期仍然销售等。
值得注意的是,惩罚性赔偿不以造成人身损害为前提。在有些类似案例中,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了逃避责任,往往以未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为由进行抗辩。最新司法解释明确,这种“逃避”法院坚决不支持。经营者以“未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来逃避法律制裁的企图必然不能得逞,规规矩矩做生意才是正途。
当然,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提升也很重要。一方面应该明晰自己的权利,在消费时也应该注意一些细节性问题,比如,查看产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产品的来源是否可靠等;另一方面应善于维权,依法维权很有必要,况且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未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为由抗辩法律并不支持。
从经营角度来讲,经营者对一些不法经营行为“明知故犯”,就是在自欺欺人,更是在自砸招牌,终归对自家生意的形象及发展不利。更为期待的是,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对市场中存在的一些“明知故犯”现象切实早发现、早惩治,以净化市场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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